國家能源局發布《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3-09-27 新聞來源:一覽電力英才網
一覽電力英才網訊:為規范光伏電站項目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家能源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適用于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管理的光伏電站項目,光伏電站項目管理內容包括規劃指導和規模管理、項目備案管理、電網接入與運行、產業監測與市場監督等環節的行政管理、技術質置管理和安全監菅。PV-Tech每日光伏新聞將其中要點總結如下。
在規劃知道和規模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在論證各地 區太陽能資源、光伏電站技術經濟性、電力需求、電網條件的基礎上,確定全國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布局和各省(區、市)年度開發規模。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規劃和本地區年度規模指標和開發布局意見,按照“統籌規劃、管理布局、就近接入、當地消納”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光伏電站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建議,并于每年12月末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后者將結合情況確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電站的年度方案。各地區年度實施方案的完成情況,作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確定下一年度該地區年度指導性規模的重要依據。 對棄光限電問題且未及時解決的地區,將停止下達或核減該地區年度新增指導性規模指標及年度實施方案。
在項目備案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 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準備工作。其中特別要求應手機項目場址或代表性的連續一年以上的太陽能輻射數據和有關太陽能資源評估成果。升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光伏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項目備案后應抓緊落實建設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備案項目納入可再生能源資金補貼目錄,未納入補貼目錄的光伏電站項目不得享受 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還將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地方采取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項目投資企業,并確定項目的國家補貼額度。 以此方法建設的項目規模不計入本地區年度指導性規模指標。
在電網接入與運行方面,《辦法》要求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應與光伏電站建設協調進行。 光伏電站項目單位負貴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工程,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意見由省級電網企業出具,小于6MW的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的接網意見由地市級或縣級電網企業出具。在項目單位提交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60個工作日 內出 具審核意見。在項目單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后4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共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在監測監督方面,《辦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光伏電站運行監管,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規范本地區光伏電站開發市場秩序管理,項目單位負責電站運行維護管理,電網企業加強優化調度,保障發電量了全額保障性收購。此外,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還將組織咨詢機構對投產1年以上的重點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價。
【打印】 【關閉】
分享到: | ![]() |
![]() |
![]() |
![]() |
![]() |
![]() |